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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刷协会章程

日期:2025-11-03 浏览:112

浙江省印刷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印刷协会(Zhejiang  Printing Association.ZPA)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浙江省印刷工作者和印刷企事业单位及印刷业关联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和作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系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新时代做好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等各项工作,推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合作 ,加强与国内外印刷同行的联系交流,促进浙江省印刷行业转型升级和印刷强省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党委。本团体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34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印刷行业工作者广泛开展有关印刷生产、设备、技术、科研、教育、经营及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和合作。

(二)开展印刷行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的推广、普及和应用。

(三)开展对全省印刷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学习班、研讨班和讲座等形式,提高印刷工作者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四)宣传“绿色印刷”理念 ,普及“绿色印刷”知识,推动“绿色印刷”实施,促进印刷行业发展方式转变。

(五)组织承办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浙江赛区的有关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省印刷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操作技术水平。

(六)提供有关印刷行业的法规、政策、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通过调查研究全省印刷业现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我省印刷业发展的有关材料。维护全省印刷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正常的服务和活动。

(七)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省印刷行业“之江印艺大奖”“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

(八)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其他印刷企业、社会团体的交流与联系,建立友好、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

(九)举办或参与国内外有关印刷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的展览,进行传播、推广和交流活动。

(十)定期编辑印制《浙江印刷信息》会刊,及时更新协会网站信息,为会员提供、推送行业信息资讯。

(十一)实行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规范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办理有关领导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印刷行业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我省印刷事业的发展,热心支持协会工作;

(五)团体会员: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印刷业及关联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会员实行单位委派制。委派人选原则上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人选出现岗位变动等情况时,经秘书处确认,报会长办公会通过,由委派单位重新委派的人选接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协会网站“会员名录”中公布;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本团体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热心本团体工作,努力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连续2年不参加会员活动或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秘书处研究确定,报常务理事会表决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调整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决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及相关单位汇报、协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仅指按年度收取的固定额度的统一费用,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会费标准:会长单位1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副会长单位4000元/年,常务理事理事单位2000元/年,会员单位500元/,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财产及其孳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和津贴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秘书处研究决定。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形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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